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015號債權人 李至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國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吳國綱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並請提出對
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因與欠薪還款計畫表立據人為臺灣明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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