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3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交簡字第3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交簡字第34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增峰選任辯護人蘇志弘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298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審交訴字第250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李增峰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李增峰於民國111年5月3日16時3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建工路與建德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且無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不慎碰撞由 曾芳誼 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曾芳誼因而人車倒地,受有雙膝及右肘挫傷、左踝扭挫傷等傷害(李增峰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詎李增峰未留置現場查看曾芳誼之傷勢、報警、救護或其他適當之處置,隨即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騎乘上開機車逃離現場。而警方接獲上開車禍之通報,到場處理,並調閱監視器,循線查獲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李增峰於本院審理時(審交訴卷第53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曾芳誼於警詢(警卷第4至6頁)證述之情節,參核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各1份(警卷第9、11至14頁)、酒精濃度測定紀錄表1份(警卷第18頁)、現場照片13張(警卷第19至22頁)、和解書(警卷第24頁)、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及勘驗監視錄影畫面各1份(偵卷第17至19頁)、 葉旭謨 骨科診所診斷證明書1份(警卷第7頁)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卷內積極事證,印證相符。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洵堪採為論罪之基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李增峰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㈡經查被告李增峰之出生年月日為26年9月23日,有其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憑,被告為本件犯行時,係年滿80歲之人,爰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肇事後,知悉被害人
業已受傷,卻未將被害人送醫或為其他必要救護行為,而擅自離開現場,提升被害人因未能獲得即時救護,以致增加傷勢擴大之風險,所為實有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時能坦承犯行,且就過失傷害部分業與被害人曾芳誼達成和解,並賠償被害人等情,有和解書1份在卷可稽(警卷第24頁),堪認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警詢自陳專科畢業之教育程度,教職已退休,經濟狀況小康等家庭及經濟狀況(警卷第1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緩刑附負擔宣告被告李增峰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兼考量被告犯後能坦承犯行之態度,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有和解書在卷可參(警卷第24頁),諒其經此警偵審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認就被告罪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諭知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啟自新。復為確保被告知所遵守交通規則,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命被告應參加法治教育一定場次如主文所示,作為緩刑之負擔,且為執行該負擔,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維法治。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第18條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請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宋文宏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宗吟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得勝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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