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0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羅彥宥 (原名: 黃雪芬羅雪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仟貳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92年2月13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107年12月1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201,283元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
8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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