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六一六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陳鷹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蕭.存在上訴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五千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