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8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鋒 代理人 符琦 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喜成美的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另聲請對相對人張家興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台灣喜成美的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喜成公司)與聲請人簽訂工作協議合約(下稱系爭合約),依系爭合約第七條應賠償聲請人拍攝酬勞,惟相對人迄未清償,故聲請對相對人喜成公司、張家興發支付命令,請求清償等語。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系爭契約及發票影本,訂約人與買受人皆為喜成公司,其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於相對人喜成公司與聲請人間,相對人張家興僅為喜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而聲請人亦未釋明其與張家興之關係,致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其對張家興確有債權債務關係。綜上,聲請人聲請張家興為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債權人對第二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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