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法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法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80號聲請人 李成家 即財團法人關懷中小企業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關懷中小企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關懷中小企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之「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關懷中小企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已向本院登記處聲請登記核發法人登記證書在案,並於民國112年4月17日經第5屆第7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案,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修正前後之財團法人關懷中小企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財團法人關懷中小企業基金會第5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單及委託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40頁),堪信為實。又財團法人關懷中小企業基金會係經經濟部97年10月30日經商字第09702355870號函許可設立,並於97年11月20日向本院登記處完成法人設立登記,復於109年10月19日向本院辦理變更登記,有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而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關懷中小企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係就該財團法人副董事長一職之人數為修正(屬組織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無違,亦未牴觸民法、財團法人法之規定,是其聲請變更此部分捐助章程條文,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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