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0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建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應計付逾期滯納金新臺幣貳仟肆佰元及違約金新臺幣肆仟柒佰捌拾參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