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芝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芝隆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芝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另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中有併科罰金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育珍附表:
┌────────┬─────────┬─────────┬─────────┐│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6月,如易│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併科│千元折算1日│千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0元│││├────────┼─────────┼─────────┼─────────┤│犯罪日期│100年6、7月間某│100年7月8日│100年11月14日凌晨│││日起至100年7月9││2時許│││日止│││├────────┼─────────┼─────────┼─────────┤│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0年度偵│桃園地檢100年度毒│桃園地檢101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20424號│偵字第4380號│偵字第620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壢簡字第││││2143號│2622號│49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23日│100年12月30日│101年4月23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1年1月30日│100年12月30日│101年5月21日│├───┴────┼─────────┴─────────┴─────────┤│備註│編號1、2號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2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瑞芬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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