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1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鐘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鐘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103年5月1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04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
103年1月30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6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12841號函核准假釋(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1年6月8日法授矯字第1010111284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 黃鐘前 因如附表所示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確定,於98年3月13日入監接續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1年6月8日法授矯字第10101112841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偽造有價證券│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指揮書執行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助│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508號│更字第595號│更字第595號│更字第595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分院│分院││││事├────┼────────┼────────┼────────┼────────┤│實│案號│94年度上更一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10│100年度審易字第│100年度審易字第││審││49號│14號│1515號│1515號││├────┼────────┼────────┼────────┼────────┤││判決日期│96年6月14日│99年10月14日│100年10月7日│100年10月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分院││││判├────┼────────┼────────┼────────┼────────┤│決│案號│96年台上字第5107│98年度上易字第10│100年度審易字第│100年度審易字第││││號│14號│1515號│1515號││├────┼────────┼────────┼────────┼────────┤││確定日期│96年9月21日│99年10月14日│100年11月14日│100年11月14日│├──┴────┼────────┼────────┴────────┴────────┤│備註││如附表編號2至4所列之罪,前經本院以100年度聲第509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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