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交字第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交字第59號原告 孫靖瑋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吳季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賴映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