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761號債權人 張武埄 即清境茲心園山莊債務人 李國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其中(1)新臺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九日起;(2)新臺幣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