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50號原告 陳佩吟 即 陳昊暘 室內.被告宬詠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金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