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因另案在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96年2月15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惟其竟遲至96年2月27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書記官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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