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6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6900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江宇慈童忠豪 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信義區、新北市汐止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王彥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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