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4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4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489號聲請人普羅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樂伯 代理人 丁欽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黃文誼┌───────────────────────────────┐│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48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新加坡商蘭│滙豐(台│105年4月1日│16,097元│0000000│││科化學股份│灣)商業││││││有限公司台│銀行台北││││││灣分公司│分行││││├──┼─────┼────┼──────┼─────┼────┤│002│台灣道禮股│滙豐(台│105年3月30日│125,934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灣)商業││││││代表人:│銀行台北││││││ 邱惜品 │分行││││├──┼─────┼────┼──────┼─────┼────┤│003│台灣陶氏化│滙豐(台│105年3月31日│203,811元│0000000│││學股份有限│灣)商業││││││公司代表│銀行台北││││││人: 林育麟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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