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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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21號原告 吳亭儀 法定代理人 喬安妮 訴訟代理人 吳明輝 被告 謝銘家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耀億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交易字第191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梁智賢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華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