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6號原告 廖惠美 訴訟代理人 李宗懿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政府等二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