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竹救字第3號聲請人 徐苗藻 代理人 林輝豪 律師相對人 鄭詠峻 兼法定代理人 鄭進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鄭詠峻、鄭進文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交通事故受有傷害等情,而提起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覆議審查表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其財產總所得資料查核屬實。
三、本件聲請與法律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新竹簡易庭(新竹市○區○○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