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55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非訟代理人 趙學涵 相對人 蘇秀琴 債務人 許家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秀琴、債務人許家興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信託專簿影本。
二、相對人蘇秀琴、許家興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