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597號聲請人 蔣其蓁 (即 蔣師震 之繼承人)聲請人 蔣其豫 (即蔣師震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蔣其蓁(即蔣師震之繼承人)、蔣其豫(即蔣師震之繼承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