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1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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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6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一四七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二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五六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仍處上訴人甲○○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刑。已詳敍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原審依憑上訴人在警訊、偵查中之自白,佐以查扣安非他命等證物,認定其販賣犯行,摒棄不採其第一次避就之詞及嗣後翻異之詞,所為取捨及判斷,均無不合。上訴人不可能因精神不佳而為不實之自白,原判決理由闡述甚詳,核無違誤,至既已查扣大小分裝袋及分裝之安非他命,自不以查得天秤為必要。上訴意旨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置原判決之論敍於不顧,仍執前詞為採證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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