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3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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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396號債權人 洪明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順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黃宏明 、 周淑媚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順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所地址為何?並補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原因事實中所敘發票人是否為黃宏明?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原因事實所敘背書人是否僅周淑媚一人?若有誤載請更正。
㈣確認黃宏明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敘明對其請求之
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