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559號
原 告 胡齡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定彥 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5萬6,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