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5636號
(原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2949號)
原 告 劉南衡
被 告 洪睦舜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108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0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0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000元,及自民國108年04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0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09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