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12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2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義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威震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8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372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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