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侵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47號

原告代號AD000-A113319(年籍資料詳卷)

代號AD000-A113319A(同上)

代號AD000-A113319B(同上)

被告 易大鋒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

被告丙○○○○○○○○

法定代理人甲○○

訴訟代理人 周安琦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69號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佳靜

法官郭子彰

法官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于恬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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