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02號上訴人 黃陳美能
黃繼葦 被上訴人裕堂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翊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3日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077,260元【851,520+(17,000×232.22)+278,000)=5,077,26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9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提出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