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4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就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財產,不得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財務陷於困難致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已向本院聲請更生,如不為保全處分,任由聲請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拍賣聲請人之自用住宅,縱經審理後為准予聲請人更生之裁定,將不能達到更生之目的,更生程序亦恐難順利進行,爰斟酌前開情形認聲請人聲請保全處分請求停止本院97年度司執字第64392號強制執行程序,洵屬必要,應予准許。
附表:
┌─────────────────────────────────────────────────┐│97年度司執字第64392號財產所有人:甲○○│├─┬───────────────────────┬─┬─────┬──────┬────────┤│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1│高雄市│左營區│福山││24│建│1181.04│萬分之98│││├───┼────┴───┴───┴──────┴─┴─────┴──────┴────────┤││備考││└─┴───┴───────────────────────────────────────────┘┌─┬──┬───────┬───┬─────────────────┬────┬─────────┐│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最低拍賣價格│││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新臺幣元)││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4492│高雄市左營區福│鋼筋混│14層:80.1│陽台10.68│全部│││││山段24地號│凝土造│合計:80.1│││││││--------------│14層樓││││││││高雄市左營區文│內第14││││││││學路666號14樓│層│││││├─┼──┼───────┼───┼───────────┼─────┼────┼─────────┤│││高雄市左營區福││同上建物共同使用部分:││萬分之│││2│4515│山段24地號││5213.99││112│││││--------------││合計:5213.99│││││││同上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備考│含車位編號:地下一層46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7│└─┴──┴────────────────────────────────────────────┘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樹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97年11月7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公告翌日起
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書記官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