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4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4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4690號聲請人暐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鏗碩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舒寶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另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舒寶實業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查相對人舒寶實業有限公司營業所設於南投縣名間鄉,非屬本院之轄區。而聲請人所陳台中市地址,並非相對人之營業所在地,故依上開說明,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書記官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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