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九一號
聲請人保證責任彰化縣彰化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黃明和 送達代收人 梁世彬 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零參佰陸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五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三萬零九十六元、郵資二百六十八元,合計三萬零三百六十四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昌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