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9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宗諺(原名吳英豪)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宗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宗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42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8年4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抗字第910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71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於民國102年7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801859
1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吳冠霆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