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清理之聲請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救字第10號聲請人 戴妘庭 即 戴味眞 代理人 楊珮如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又郵務送達費,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前條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因無資力,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一節,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在卷可佐,且觀諸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聲請狀所載內容及提出之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並非顯無理由,故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