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202號債權人台東縣新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李隆榮 債務人 林秋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壹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秋輝於民國109年07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正,約定以民國116年07月17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之日起按年息4.5%計息,倘有一期債務未依約付息時即視為債務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者,按約定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詎料債務人等借款後僅付利息至民國112年01月17日及本金$82,813元正,其餘本息雖經屢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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