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監簡字第1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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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監簡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監簡字第14號原告 許懷介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被告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代表人 葛煌明 訴訟代理人 蔡長遂
蕭聖賢 上列當事人間假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6月9日上午10時,在本院行政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查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2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就兩造間認有尚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說明其112年2月10日行政訴訟第4次補充答辯書第3頁計算方式中「重罪裁定總刑期」欄所載15年5月之計算依據為何(是否同書狀所稱甲乙案殘刑3年8月24日加上丙案12年6月),並將繕本及112年5月19日庭呈之原告身分簿等資料影本送達原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蔡易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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