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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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原金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芷妍選任辯護人賴淳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十二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芷妍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14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2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嗣本院認本件尚有證據仍待調查,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明駿
法官簡廷娟法官李珮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俞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