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26號原告 游沈盡
石仕麟 石綵玲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石御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二、被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