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9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9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958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理人 謝順明 債務人 巫佳錡 債務人 巫少汎 上二人之法 周芳伃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定代理人債務人 黃郭麗鳳 住新北市○○區○○街○○○○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巫佳錡、巫少汎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黃雅玲 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叁拾貳萬叁仟貳佰叁拾陸元,及如聲請狀附表編號【甲】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巫佳錡、巫少汎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郭麗鳳給付之。
二、債務人巫佳錡、巫少汎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雅玲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玖拾萬元,及如聲請狀附表編號【乙】、【丙】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巫佳錡、巫少汎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郭麗鳳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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