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3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376號債權人恒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姜文宏 債務人鼎傳國際運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佳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陸佰貳拾伍點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