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0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前因遺失而經依法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8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且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15日屆滿,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前揭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書記官劉音利附表:
~T32┌──┬─────┬──────┬──────┬────────┬───────┬──────┬──┐│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①│ 古鴻城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41760元│98年8月30日│AD0000000│││││大公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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