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6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蕙瑜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蕙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蕙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重訴字第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0月、6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經該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144號判決撤銷原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仍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其餘上訴駁回,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緝字第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9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9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有期徒刑2年、8月、1年2月部分經接續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受刑人於民國104年1月29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5年12月2日法授矯字第1050111689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10月3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0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9月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數105年12月2日法授矯字第10501116891號函暨檢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綜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