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0號原告 劉嘉三 即巨揚起重行被告 詹峮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66,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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