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205號聲請人 張晋彰 即財團法人台灣安斯泰來醫學研究發展基金
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安斯泰來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安斯泰來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安斯泰來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一條、第六條、第八條至第十六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3條亦有明定。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等,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祕台廳㈠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經10
8年董事會第11屆第4次會議決議修訂章程如條文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修正後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相對人民國108年9月26日第11屆第4次董事會議紀錄、衛生福利部109年1月14日衛部醫字第1090000688號函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條、第6條、第8條至第16條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上開條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修正對照表所示之章程名稱、章程修定日期及第3條、第5條、第7條僅係文字修正,另第16條及第17條為條次變更及適用法規及章程施行程序等,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相對人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上開說明,僅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無庸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逕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故其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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