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1號原告 張雅涵 訴訟代理人 許淑清 律師(法扶)被告 陳昱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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