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3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CO2高壓瓦斯改造長槍(M-800)壹枝(槍枝管制編號:
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該署96年度偵字第13841號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被告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CO2高壓瓦斯改造長槍(M-800)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內政部警政署鑑定後,認具有殺傷力,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CO2高壓瓦斯改造長槍(M-800)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分別經性能檢驗法檢驗及實際裝填金屬彈丸而以動能測試法測試,所得單位面積動能為37焦耳/平方公分,足以穿入人體皮肉層,此有該局民國96年11月12日刑鑑字第0960169198號槍彈鑑定書1份附於偵查卷可稽,是上開高壓瓦斯改造長槍1枝,應認係可發射金屬彈丸且具殺傷力之槍枝,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規定,不得持有,為違禁物無訛,自得單獨宣告沒收,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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