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9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上興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上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上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93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101年6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9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9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2年9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吳祚丞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