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413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揚誼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度建字第413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捌拾陸萬柒仟壹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叁萬叁仟貳佰壹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書記官楊湘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