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61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7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已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392號裁定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示,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另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亦依序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206號、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845號判決減刑詳如附表編號4、5所示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已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最重本刑雖均係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且減刑後各罪之刑期均係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惟因數罪併罰之結果,其應執行之刑已逾6月,依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自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樊季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伍月,如易│有期徒刑參月,如易│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10條第1項│10條第2項││├───────┼─────────┼─────────┼─────────┤│犯罪日期(民國│96年1月16日│96年1月16日│96年2月7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案號││察署│察署│察署││├────┼─────────┼─────────┼─────────┤││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2119│96年度毒偵字第2119│96年度偵字第4507號││││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1271號│96年度訴字第1271號│96年度簡上字第471││實││││號││審├────┼─────────┼─────────┼─────────┤││判決日期│96年5月22日│96年5月22日│96年7月13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1271號│96年度訴字第1271號│96年度簡上字第471││決││││號││├────┼─────────┼─────────┼─────────┤││確定日期│96年7月24日│96年7月24日│96年7月13日│├──┴────┼─────────┼─────────┼─────────┤│備註│已經本院以96年度聲│已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392號裁定減│減字第5392號裁定減││││刑。│刑。││└───────┴─────────┴─────────┴─────────┘┌───────┬─────────┬─────────┬─────────┐│編號│4│5│︵│├───────┼─────────┼─────────┼─────────┤│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本│├───────┼─────────┼─────────┼─────────┤│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柒月。│欄│├───────┼─────────┼─────────┼─────────┤│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肆月,如易│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空│││科罰金,以新臺幣壹│日,如易科罰金,以│白│││仟元折算壹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1項││├───────┼─────────┼─────────┼─────────┤│犯罪日期(民國│96年3月14日│96年2月15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案號││察署│察署│││├────┼─────────┼─────────┼─────────┤││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4399│96年度毒偵字第1775│││││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2206號│96年度上訴字第2845│││實│││號│││審├────┼─────────┼─────────┼─────────┤││判決日期│96年8月20日│96年8月23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2206號│96年度上訴字第2845│││決│││號│││├────┼─────────┼─────────┼─────────┤││確定日期│96年9月7日│96年9月10日││├──┴────┼─────────┼─────────┼─────────┤│備註│已經本院以96年度訴│已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字第2206號判決減刑│96年度上訴字第2845││││。│號判決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