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94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蕭智中 相對人 王瑞卿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附表中關於1310建物基地座落「吉林段五小段
302、303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吉林段五小段302、333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