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家上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家上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上字第134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9月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書記官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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