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59號原告噴聲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張雯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萬2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古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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